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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5-07-24 08:45:10

                               荆办发〔2015〕1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荆门市委办公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

  《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荆发〔2015〕9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各项工作落实,本着统筹指导、规范运作、简化程序、提高效能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新创业主体的界定
  1.高层次人才包括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领军人才是指“两院”院士、获得国家重大科技奖项的第一完成人、国家“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人选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高端人才是指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引进的企业高管,创新型、成长型重点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市级以上创新团队带头人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2.海归人才是指在国(境)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后工作一段时间或直接回国创新创业的人员,以及国内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国外知名机构工作过一段时间的人员。
  3.科技人才是指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从事科学或技术工作,拥有中高级职称,具有较强的创新创造能力的人员。
  4.青年大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5年(含5年)以内的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在校大学生来荆创新创业需所在高校提供相关证明。
  5.“草根”能人是指有一技之长、有创业愿望的实用人才,或有专业技能,或拥有发明专利,或具备独门手艺的各类人员。
  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智慧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有机农业,由涉农相关部门认定。科技人员、大学生到农村创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到当地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二、财政支持政策兑现的条件、程序及责任主体
  (一)场租补贴
  7.各地创新创业主体和载体申领场租补贴,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受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兑现。市直(市直部门、单位及荆楚理工学院,下同)创新创业主体及载体的场租补贴,由市人社局受理,会同市财政局审核落实。
  (二)项目补助
  8.入驻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的项目申领项目补助,由所在地科技部门受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带动就业能力、财政贡献等进行评估和审核,报请所在地创新创业评审委员会审批,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社会资本发展智慧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有机农业项目申领项目补助,由所在地涉农相关部门受理,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请所在地创新创业评审委员会审批,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在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发展智慧农业和现代种业的,经市财政局核实后,项目补助经费由市财政以奖代补。
  10.领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面积在200亩以上的科技人员、大学生申领项目补助,由所在地农业部门受理,会同经管、财政部门审核,报请所在地创新创业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科技成果转化补助
  11.企业通过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后申领补助,由所在地科技部门受理,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请所在地创新创业评审委员会审批。
  12.成功转化科技成果后申领财政贡献补助,由所在地科技部门受理,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请所在地创新创业评审委员会审批。其中,中心城区(市直、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下同)由区级受理、市级审批、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担。
  13.发明专利申领申请费用全额资助,授权发明专利及实施应用转化的发明专利申领奖励,均由所在地科技(知识产权)部门受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兑现。其中,中心城区由市科技局统一受理、审核并落实。
  (四)生活补助、住房保障
  14.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和智慧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有机农业项目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到我市时间满三个月以上可申领生活补助,凭荆门众创卡及工商营业执照、入驻合同或劳动合同,经所在的创新创业载体或项目主体出具证明,报当地人才、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并落实。其中,中心城区海内外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海归人才和博士、硕士毕业生由市委人才办统一受理、审核并落实,市直本科人才由市人社局统一受理、审核并落实。
  15.海内外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海归人才和博士、硕士毕业生申请免费人才公寓,凭荆门众创卡及工商营业执照、入驻合同或劳动合同,经所在的创新创业载体或项目主体出具证明,报当地人才工作部门受理、审核并落实。其中,中心城区由市委人才办统一受理、审核并落实。
  16.大学本科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凭荆门众创卡及工商营业执照、入驻合同或劳动合同,经所在的创新创业载体或项目主体出具证明,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受理落实。其中,市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并落实。
  17.海内外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海归人才和博士、硕士、大学本科毕业生申领购房补助或租金补贴,凭荆门众创卡及工商营业执照、入驻合同或劳动合同,经所在的创新创业载体或项目主体出具证明,报当地人才工作部门受理、审核并落实。其中,入驻中心城区创新创业载体的各类人才,由市委人才办统一受理、审核并落实。申请购房补助的需提供本人在荆购房产权证明,申请租金补贴的需提供本人在荆租房合同。
  18.与我市签定《市校合作协议》的高校统一安排大学生到我市实习实训,可凭实习实训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申领生活补贴,由当地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后,统一兑付到高校。到市直单位实习实训的,由市人社局受理审核后,统一兑付到高校。
  19.创新创业失败者申领生活补助,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的创新创业载体或项目主体出具证明,报当地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并落实。
  (五)平台建设和运营补助
  20.到荆门建设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加速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申领补助,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受理,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审核,报请市创新创业评审委员会审批。建设市级创新创业平台申领补助,由所在地负责受理并审核落实。
  21.与社会资本合作,利用闲置资产建设众创空间申领补助,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所在地科技部门受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报请当地创新创业评审委员会审批。
  22.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园引进的专业运营机构申领补助,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所在地科技部门受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报请当地创新创业评审委员会审批。
  23.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和入驻企业申领财政贡献补助,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地科技部门受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报请当地创新创业评审委员会审批。其中,中心城区由区级受理、市级审批、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担。
  三、金融服务
  24.从市内外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入驻荆门创新创业集聚区、特色园的科技型企业需要股权投资支持的,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和载体需要基金或融资贷款支持的,向基金公司、创新创业投资公司及金融机构申请,各地金融办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和服务。
  25.各类创新创业主体需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由其审核并落实。其中,市直、荆门高新区、漳河新区向市人社部门申报,由其审核并落实。
  26.在主板上市和“新三板”、四板挂牌融资成功的企业申领补助,通过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私募债等成功融资的企业申领中介补贴,由所在地金融办受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报请当地创新创业评审委员会审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申领贷款贴息,由所在地科技部门受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报请当地创新创业评审委员会审批。其中,中心城区由区级受理、市级审批、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担。
  27.取得纯信用贷款、保险类贷款、非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贷款等信用贷款的企业申领贷款贴息,由所在地金融办受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报请当地创新创业评审委员会审批。其中,中心城区由区级受理、市级审批、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担。
  28.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的企业申领补贴,由所在地金融办受理,会同当地科技(知识产权)、财政部门审核,报请当地创新创业评审委员会审批。其中,中心城区由区级受理、市级审批、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担。
  四、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29.在我市创新创业的各类主体可凭居民身份证和学历原件办理荆门众创卡。当理时,应持所在创新创业载体出具的创新创业证明,向当地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各地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中,各县市到当地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中心城区统一到市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
  30.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的,由当地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代办证照,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理投资项目审批的,由当地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按照并联审批流程,代办审批手续。
  五、经费筹措与兑现
  31.本着分级负担的原则,市财政负责市直创新创业载体以及落户其中的创新创业主体相关政策的兑现;各县市区(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创新创业载体以及落户其中的创新创业主体相关政策的兑现。本细则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各地要整合支农、支工、科技、住房保障、就业和人才开发等各类专项资金,统筹支持创新创业工作。同时,要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支持创新创业的财政预算逐年增加。
  33.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及主体提出财政支持政策及金融服务政策的申请后,相关部门应当现场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确认受理后,由相关部门审核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兑现落实到位;由评审委员会审核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兑现落实到位。生活补贴、住房租金补贴每季度审核发放一次。
  六、工作协调、监管与考核
  34.市和各县市区分别成立创新创业评审委员会,科学制定评审认定管理办法,建立高效便捷的评审认定运行机制和工作规则,认真履职,严格审批,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35.承担审核职能的部门要本着优质服务、简化程序、严格审核的原则,根据本细则制定的规范性操作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完善监督体系。要强化问责,对服务不力、落实政策打折扣、损害创新创业环境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把关不严,导致弄虚作假、违规套取冒领各项政策补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扣减下年度工作经费,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由责任部门负责追回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各地要引导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及载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及载体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冒领政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资金,并计入社会征信系统。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7.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采取自查、督查、重点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8.本细则由市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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